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職業病防治法擬強化工會組織作用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工會健保26日審議職業病防治職業工會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包括制度建設中的作用,增加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草案進一步體現了“預防為主”的精神。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要的資金,不得擠占公所健保、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表示,目前一些地方醫療救助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職業病病人的就醫需要,而且在現實中,一些職業病患者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現像。對此草案擬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籌集職業病醫療救治資金,用於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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