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星期二

企業管理:分的登記管轄



  分的登記管工商登記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公司登記容為:公司設立

  第四十六條分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

  分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設營業登記立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所在申請公司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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