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

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和熱水鍋爐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察,確保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於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鍋爐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五條 小型鍋爐應當以本規定的技術要求為准,本規定未明確的其它技術要求應當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的設計文件(圖樣、強度計算書等)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第八條 生產小型鍋爐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制造許可證》。

  常壓熱水鍋爐的生產實行制造許可證制度,《鍋爐蒸氣鍋爐制造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

  具備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制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備常壓熱水鍋爐制造資格。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十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必須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第十二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後,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後,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鍋爐的制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理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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